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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全国从9月1日起 停征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2008-08-26 09:31 页面功能 【字体:大 中 小】【关闭】 8月22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征收的,主要用于建设集贸市场,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费开支,至今已征收了20多年。
财政部表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发生了转变,主要是维护经济秩序和进行市场监管,不再直接参与市场建设。停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利于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实现市场经营主体公平竞争,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促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上一条: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联动开展秋粮生产科技服务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08年下一代互联网业务试商用及设备产业化专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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