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亡人员注销户口时,凭家属申请、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在派出所办理,收回死亡人员身份证。不能出具死亡证明的,可由社区(村委会、单位)予以证明 2、国家征集服兵役人员注销户口时,凭入伍通知书、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在派出所办理,不再收回居民身份证。个人不按规定注销的,派出所可凭武装部提供的《应征青年入伍花名册》予以注销户口 3、公民出国定居或移民注销户口时,凭出境证件和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通知单、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在派出所办理,收回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4、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可持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到失踪人员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持人民法院失踪人员死亡判决书到公安派出所申报失踪人员死亡注销户口。以上人员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未死亡,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应立即向原人民法院和公安派出所说明情况,撤回宣告及判决后,进行恢复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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