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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审批业务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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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内每一名工作人员都应认真学习有关本局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的业务操作流程,摸清办事的具体环节,掌握程序性的规定,做到人人心中有数,随时服务于业务对象。
1、咨询:对前来咨询行政审批业务的人员,要一次性告知办理审批所需要的材料、期限以及相关程序,必要时可书面答复。受理咨询由各业务岗位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遇有该业务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在时,按照“首问责任制”的原则由其他工作人员进行联系或答复,不得推诿。
2、受理:行政审批业务按照“首问责任制”和“集中统一受理”的要求,统一由局办公室按规定受理申请材料,所受理的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符合行政审批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留有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受理时,要按照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的要求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格式文书。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不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的,应当以“不予受理通知书”或口头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申请,不得推诿。
3、办理:局办公室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后,经局领导批转相关业务岗位工作人员办理。在办理时,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规章制度,从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严格遵照业务办理的要求、期限和程序等规定。
4、送达:行政审批办理完毕后,形成的审批文件(或证件)要以合法、适当的方式进行送达。在受理时,经审查符合条件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并现场送达;不能当场办理的,应约定时间在办公场所送达,或者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上门送达给申请人。
5、事后监督检查:行政审批文件(或证件)下发后,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具体可结合各岗位的业务特点适时安排。
6、收费:办理行政审批业务时的收费,要严格按照中省两级财政、物价部门的文件执行,并向业务对象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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