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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审批业务办理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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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行政许可类行政审批业务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及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制度进行操作,其他行政审批业务参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对办理期限、前置审查、操作程序等要尤为注意。
(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示范区国有投资项目及重大的和有特殊规定的项目招标方案审批
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②条件:示范区本级财政投资的项目及示范区内重大的和有特殊规定的项目,按照规定应当实行招投标的,其招标方案应报示范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③期限:自受理申请后20日内办结,20日内难以做出决定的,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日并告知申请人。
④提交的申请材料:正式申请报告一式两份,招标方案两份。
⑤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2、外商直接投资项目许可(核准)
①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陕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②条件: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分类,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不含1000万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③期限:自受理申请后20日内办结,20日内难以做出决定的,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日并告知申请人。
上述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④提交的申请材料:正式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其附件为: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以银行信贷融资的应出具银行融资意向书;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⑤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3、《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需示范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核准
①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②条件:《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中明确规定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③期限:自受理申请后20日内办结,20日内难以做出决定的,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日并告知申请人。
上述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和公众意见以及进行专家评议的时间。
④提交的申请材料: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份,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格式文本,免费提供)一式五份。其附件为: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⑤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4、收费许可证的核发、变更
①依据:《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②条件:示范区本级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公益和公用服务单位、旅游参观点均须按照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③期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可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自受理申请后20日内办结。
④提交的申请材料:正式申请报告一式两份,收费许可证申领表(格式文本,免费提供)一式两份,附件为:收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收费依据的文件。
⑤收费:收费许可证工本费每套50元(含正副本),补办副本每本30元,变更事项不收费。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①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②条件:凡《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示范区本级备案额度为:5000万元(不含)——一亿元(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额度为:5000万元以上(不含)均在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按照示范区规划区范围,属于示范区规划区范围内的投资额在1亿元及1亿元以下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在示范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项目,按照该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③期限:在7个工作日办结,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延长为14个工作日。
④提交的申请材料:备案申请报告一式两份,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免费提供)一式五份,附件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投资项目涉及环境保护、建设用地、城市规划的,需提交环保、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用地预审意见、城市规划意见;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⑤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2、《陕西省地方定价目录》所列授予地方管理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品种和服务项目价格,必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主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审批;对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的备案
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定价目录》、《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②条件:对《陕西省定价目录》中所列的授权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审批,对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
③期限:审批事项自受理申请后20日内办结,20日内难以做出决定的,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日并告知申请人。审批事项需要经过听证会、成本审核以及转请上级价格部门审批的,所需期限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之内。
④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报告一式两份,附件为:定调价格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分析材料;定调价格的相关数据资料,包括财务决算报表和该行业近三年来的生产经营成本变化情况;成本审核报告;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⑤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3、行政执法资格审核和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的核发
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陕西省统一全省行政执法证件暂行规定》
②条件:示范区本级行政执法单位中,通过培训和考试,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在行政执法岗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可以申领《陕西省行政执法证》。
③期限: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培训、考试以及向省政府法制办申办证件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④提交的申领材料:正式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培训和考试的证明材料,申领人身份证复印件,《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申领表》一式三份及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三张。
⑤收费:工本费每证16元,培训、考试据实收费。
4、示范区本级行政机关、杨陵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①依据:省政府《陕西省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②条件:示范区管委会本级行政机关、杨陵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管委会法制机构备案,由示范区发展计划局代表管委会进行备案审查。
③期限: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有关审查意见书面反馈给拟文单位。
④提交的备案材料:正式备案报告一份并附送正式规范性文件五份。
⑤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5、统计登记及《陕西省统计登记证》的核发、变更
①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
②条件:在示范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都应按照规定办理统计登记,申领《陕西省统计登记证》。统计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要及时申请变更。
③期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可以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自受理后20日内办结。
④提交的材料: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统计登记表(格式文本,免费提供)一式五份。
⑤收费:统计登记证每套40元,变更每次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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