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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单位申请商务签注登记备案和审批条件

  为适应形势发展,进一步加强内地居民短期往来港澳地区管理工作,促进内地与港澳地区的交流合作,维护港澳地区的长期繁荣稳定和正常出入境管理秩序。根据公安部六局《关于印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境港[2006]412号)和陕公境[2006]54号文件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单位申请3个月或1年多次商务签注向示范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审批条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所在单位须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单位申请登记备案,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陕西省单位申请商务签注登记表》(见附件一)。 
  (二)、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并提交复印件。
  (三)、交验上年度纳税或创汇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四)、提交年度内拟赴港澳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职务、身份证号)。此名单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要对申请登记备案的单位和提供的人员名单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后认为情况属实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单位登记备案证》(见附件二)。  
  三、登记备案单位人员申请赴港澳商务,须提交《单位登记备案证》和单位负责人签名的单位派遣函。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工作中发现登记备案的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商务签注的,一律取消其登记备案资格。收缴《单位登记备案证》,对其单位人员申请商务签注不予受理。对登记备案单位人员持商务签注在港澳地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两年内暂停该单位办理商务签注的资格。
  五、《单位登记备案证》每年审验一次。
  六、各驻区企业请各地结合自已的实际情况制定,报我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