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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范围 1、申请人因私前往台湾探亲、访友、旅游、接受或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以及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由常往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2、大陆居民申请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 已经国务院台办审核,以下简称应邀前往台湾), 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或地(市) 级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工作所在地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属同一个地(市)级公安机关管辖区的,也可由工作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大陆居民应邀前往台湾,可以由本人申请办理, 也可由组团单位集中代办。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的, 由暂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二、申请方法 ( 一 ) 申请材料 1、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 2、提交申请人2张正面免冠白色背景彩色近照33mm×48mm; 3、交验身份证件。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 未满 16 周岁的除外)、户口薄原件, 并提交复印件; 委托代办的, 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并提交复印件; 4、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5、己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的, 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 6、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7、单位意见。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印发<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 管理的暂行通知>(公通字〔2003〕13号)有关规定》,登记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前往台湾需提交所在单位意见。 ( 二 ) 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 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 提交工作证明, 交验暂住证原件, 并提交复印件。 由组团单位代办的, 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 2、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 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三、受理、审批 申请人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前往台湾签注的,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和证件签注制作和分发。对再次申请签注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签注制作及签发。对紧急的申请, 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 优先审批办理, 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证件的补发、换发 ( 一 ) 证件的补发 1、持证人出境前遗失证件,向原受理申请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审批补发给《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相应的往来台湾签注。因特殊情况持证人来不及返回原发证地的, 应向原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申明原因, 由原审批发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委托申请人所在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代为补发证件及签注。 2、持证人在境外遗失证件, 可通过民间机构或者委托其大陆亲属, 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或原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拟入境的具体时间、所乘交通工具的班(次)及入境口岸。经核实后,由公安部出入境 管理局通知申请人拟入境口岸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次入出境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并通知拟入境口岸的边防检查机关准予入境。入境后由原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补发给证件及签注。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补发证件的同时, 应当将大陆居民遗失《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有关资料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 二 ) 证件换发 1、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申请换发证件; (1)证件有效期不足 6 个月或所申请签注有效期超过证件有效期的; (2) 证件内页用完; (3) 证件损毁。 2、申请补发、换发证件 , 须提交下列有关证明: (1)补发证件的, 提交证件报失地警察机关出具的证明; (2)换发证件的, 提交原持有的《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损毁的, 提交证件损毁说明书。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 应收回原件。经核实后审批换发《往来台湾通行证》, 签发前往台湾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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