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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工商局督办工作制度
  为了保证全局工作顺利进行,严肃政纪,严明纪律,确保政令畅通,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 督办工作任务。
  确保省局、示范区及本局工作的全面落实以及有关上级领导工作批示的落实,并向上级及本局领导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二、 督办工作责任。
  1、 督办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凡属于督办范围内的事项,由办公室登记并呈送局领导阅批后,交有关部门执行承办,并负责督促承办单位迅速办理,及时如实向局领导报告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
  2、 各部门领导对本单位承办工作负总责,在办理中要根据承办事项的具体情况和要求,认真及时完成办理任务。办理结果须经各部门负责人认真审核,签名上报局办公室。
  三、 督办工作要求。
  1、 各部门对承办工作要予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部门负责人对重大事项要亲自办理,确保局各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和各项目标的实现。实事求是,如实报告和提出对落实决策和工作部署有较大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办理结果必须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不符合要求的,由办公室负责退回承办部门重新办理上报。
  2、 对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必须予以落实,执行不办,推诿拖延的予以批评警告。因不负责任贻误工作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 督办工作时限
  1、 凡是文件和会议明确规定报告时限的,要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查办上报。没有明确报告时限要求的,要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由局领导负责提出意见,各部门落实,办公室督办,适时报告进展情况。
  2、 对批示和交办的事项尽快办结,办理时限一般应在5日内办结。对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办理结果。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由办公室负责认真做发催查和督促工作。
  五、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