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凌工商局机关各科与工商所工作联系制度
|
|
|
|
|
为了搞好工商所日常监管机制改革,协调好机关科室与各工商所间的业务衔接,依据《杨凌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特规定如下: 第一条 各工商所负责个体工商户开业申请初审。在受理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后二日内将经所长签名盖章的申请开业登记书及相关资料连同初审报告书一并送达局个体企业登记科。 第二条 个体企业登记科负责企业登记初审。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审核予以登记注册后,企业应在核准之日起五日内、个体工商户应在三日内分别将登记注册通知书送辖区工商所建档立卡。 第三条 各工商所负责辖区内商标、广告、合同日常监督检查。商广合同科负责协调指导和案件查处,协助参予工商所查办商广合同经济违法案件。 第四条 建立三级投诉举报网络。“12315”投诉举报中心设在公平交易分局,负责举报投诉协调指挥和案件查处。各工商所设立投诉举报站,负责处理局投诉举报中心交办和自行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各工商所应在集中交易场所设立投诉举报点,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 第五条 工商所依据《工商所条例》规定的权限查办违法案件。在巡查中发现较大经济违法案件应及时与公平交易分局联系,公平交易分局应参与指导办案或授权查处。案件较大复杂的交由公平交易分局查处。 第六条 局内各科、分局在案件处理后应在二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所辖工商所。 第七条 工商所查处经济违法案件属简易程序的应报局法制科备案,属一般程序的严格按照办案程序报批核审。 第八条 本制度执行情况按照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