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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 价费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计物价[1993]124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 1707号)和(国办发[2002]57号)文件规定有以下几种: 个体户开业登记费: (一) 开业登记收费标准每户20元。 (二) 变更登记收费标准,每户收费10元。 (三) 补发营业执照收费标准:因营业执照遗失、损坏等需重新补(换)发的,每次收费10元。 个体户管理费: 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0.5—1.5%收取,对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入总额1—2%收取;对进入集贸市场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对本乡、镇、或乡镇以下从事购销、劳务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分别按营业额的0.5%和劳务收入的1%收取。
工商行政管理所(联系电话:后稷路工商所:87012457; 西农路工商所:87018500 邰城路工商所:8701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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