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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设土地局工作职能
  示范区规划建设土地局主管示范区规划、土地和建设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发展规划、项目建设规划;依法管理示范区内土地和地籍地政工作;负责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环境保护、人防、地震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一、规划与建设管理
  1、负责组织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示范区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管理工作。
  2、负责示范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负责核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3、负责管理和指导示范区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报建、发包、承包和招投标;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建筑装饰的行业管理、建筑行业统筹; 监督检查示范区建筑工程质量及安全管理。
  4、管理市政、公用、园林、绿化、供水、热力、燃气、市容、环卫工作;主管城市维护和各项建设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城市计划用水和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建监察和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5、负责房地产行业管理,负责示范区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规范房地产市场,推进住宅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
  二、土地管理
  1、组织编制示范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2、依法统一管理示范区土地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查处土地权属纠纷;主管土地调查、统计、分等定级、登记发证工作。
3、负责示范区建设项目用地的统一征地和拆迁、安置工作。主管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工作;实施建设用地的预审、报批工作。
  4、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保护耕地、保护基本农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组织开展未利用土地的开发、整治、复垦工作。
  5、实施土地利用制度改革,拟订和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建立规范土地市场,代表管委会垄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一级市场,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出让方案的实施;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权属管理和审核;培育和完善示范区土地市场。
  三、环保管理
  1、编制并组织实施示范区环境保护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示范区环境功能区划;参加重大经济活动和建设项目的环保调研和综合决策。
  2、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的环保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政策,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标准,组织制订示范区各类环境标准及相应的控制指标,并监督实施。
  3、负责示范区大气、水体、土壤及城镇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恶臭、放射性及电磁辐射等污染的防治;调查并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环境污染纠纷。
  4、组织管理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及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三同时”、“排污申报登记”、“限期治理”等项制度的执行。
  5、负责示范区环境统计、环境检测和环境监理工作,编报示范区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环境执法、污染治理、排污情况检查及各类专项环境调查工作。
  四、其它
  1、归口协调管理水务、交通、抗震防灾、防汛防洪和人防工作。
  2、完成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