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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程序

 

1、开业登记:

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起三十日内,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经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应提供下列资料:(1)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2)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4)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或其它合法证件;(5)组织机构代码证;(6)生产经营地合同;(7)会计人员会计证;(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变更登记:纳税人持工商部门的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付本、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经审核无误后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办理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纳税人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报告,到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注销登记表”,税务机关派员对企业进行清理检查,纳税人将税款、滞纳金罚款、发票清缴后,予以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