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期限和内容每月10日以前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经审核无误后,开据完税证或缴款书进行征收。
若纳税人有特殊情况需延期申报,应填写“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申请审批表”。经征收局审批后,并按上月交纳税款进行预缴,待自下期申报中预以抵减。
若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应填写“延期缓缴税款审批表”,经审核并报省局审批后,才能缓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