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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53 醫療救助申請
    2008-03-04 14:19   楊淩示範區公眾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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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鄉醫療救助對象: 城鄉醫療救助實行屬地管理,救助對象為具有我區戶口的以下人員:
      (一)農村五保戶、低保戶;
      (二)在鄉重點優撫對象(不含1-6級殘疾軍人);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四)經區城鄉醫療救助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的家中因有重殘疾、危重病人或因天災人禍等不可抗力造成當年家庭生活困難的需要給予醫療救助的其他城鄉特殊困難群眾。

      上述人員因違法犯罪、打架鬥毆、醫療事故、酗酒或自傷、自殘、自殺行為發生的醫療費用和交通事故、工傷等具有相對責任人或責任單位的醫療費用不納入救助範圍。

    二、救助標準和救助辦法
      城鄉醫療救助採取日常醫療救助、大病住院醫療救助和臨時醫療救助三種方式,救助標準和方式如下:
      (一)日常醫療救助。在農村首先資助農村低保對象、五保對象、在鄉重點優撫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繳費標準給予全額資助。對城鄉醫療救助對象中患大病、重病、慢性病常年臥床和需長期維持院外治療的人員,由區民政局核發《楊陵區城鄉醫療救助卡》,救助對象憑此卡每人每年可享受300-800元的日常醫療救助,用於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和購藥。
      (二)大病住院醫療救助。主要是資助城鄉低保戶、農村五保戶、在鄉重點優撫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區醫保中心等機構報銷後個人負擔的醫療費過高,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根據不同情況給予一定救助。不設起付線,不限病種,實行及時審定、及時救助的事前、事中或事後救助。
      
      1、事前救助。
      對於上述對象中患大病、重病無力預交住院費的,根據救助對象具體情況,經醫療救助領導小組辦公室決定,按程式審批後預付標準為800-6000元的醫療事前救助資金,出院後按事後救助辦法及標準進行救助。

      2、事中救助。
      對於上述對象在住院期間支付醫療費特別困難的大病重病人員,可視病情先支付部分醫療費,最高不超過2000元。

      3、事後救助。
      農村五保戶、城鎮低保戶中的“三無”對象因病發生的醫療費用經有關部門報銷後,自負部分全額補助。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城鄉低保對象,在定點醫院住院治療,區醫保中心或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按規定報銷後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由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救助個人負擔的一次性醫療費的30%,全年累計救助不超過6000元。
      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城市救助對象患病住院治療,由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救助個人負擔的40%,全年累計救助不超過8000元。
      對特殊困難人員,可根據救助對象家庭實際情況,增加5-15個百分點予以救助。
      根據當年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情況、救助對象的數量及醫療費實際支出數額適當調整補助標準。

      (三)臨時醫療救助。
      對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對象、在鄉重點優撫對象以外的其他低收入人群及特殊困難群眾,患有大病、重病住院治療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根據家庭實際困難,經區醫療救助領導小組研究審核,對個人自負的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甲類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範圍內的醫療費按照25%的比例予以救助。
      (四)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病救治費用,仍按原規定渠道解決。
      (五)核算醫療救助金時,應剔除下列費用:
      1、 不符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用藥目錄、醫療服務項目目錄的治療費用(含按職工醫療保險規定乙類藥品和乙類項目由職工首先自負部分費用);
      2、醫療單位按規定減免的費用;
      3、救助申請人所在單位或相關部門為其報銷或補助的費用。
      4、參加各種商業保險,保險單位支付或賠付的醫療保險金。

      三、申請和審批程式
      (一)日常醫療救助實行年度審批制,具體申請和審批程式如下:
      1、資助農村救助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在年初由區民政局按照本細則規定的資助範圍提出對象名冊,核算資助金額報區財政局,由區財政局從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專帳核撥至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並通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為其辦理有關手續。
      2、申請大病、慢性病日常醫療救助條件的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對象、在鄉重點優撫對象,應如實提交以下材料:
      (1)個人申請 
      (2)《農村五保供養證》或《楊陵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楊陵區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優待證》複印件;
      (3)需長期維持院外治療的病史資料及診斷證明;
      (4)其他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日常救助實行村、鄉、區民政局三級審批制度,對申請人提供的有關材料由村、鄉初審、公示後,報區民政局審批。
      大病、慢性病日常救助限額內產生的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墊付,城鄉醫療救助管理機構按季度與其結算,撥付資金。救助金額當年有效,不結轉下年使用。
      大病、慢性病日常醫療救助半年申報一次,救助對象在每年五月、十一月申辦享受下半年或下年日常醫療救助待遇。
      
      (二)大病住院救助的申請審批程式
      1、事前救助。
      救助對象患大病需住院治療,由本人或法定監護人憑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住院通知書》,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鄉(鎮、街道辦)審核、公示後,報民政局審批。區民政局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根據其具體情況,核定救助金額,給定點醫療機構劃撥資金。
      定點醫療機構在醫治過程中,應注意掌握費用總額,超過區民政局核定救助額度的部分,由救助對象自負。
      2、事中救助。
      由本人申請,鄉鎮辦初審,區醫療救助辦在接到初審5個工作日辦理完畢。
      3、事後救助。
      事後救助在其辦理出院手續後隨時辦理。對申請人提供的出院證明、診斷證明、醫藥費發票、有關單位已報銷的證明等有關材料由村、鄉初審、公示後,報區民政局審批。

      (三)臨時醫療救助的申請審批程式
      受助人向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辦提出申請,同時提供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出院證明、診斷證明、醫藥費發票、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報銷明白卡或區醫保中心報銷證明,鄉鎮(街道辦)民政辦審核公示後報區民政局。經區民政局審批後,將用款報告報財政局,資金撥付各鄉鎮(街道辦),支付給受助對象。
      (四) 慈善醫療援助的申請審批程式
      救助對象當年經大病醫療救助後,再援助一定資金即可治愈的,可憑醫療機構的病例材料、醫療費發票和城鄉低保金領取證、五保供養證、優撫證等,向區慈善協會提出申請,區慈善協會核查後,按照慈善協會章程,視其情況予以適當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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