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首先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现对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来信反映情况,当事人未提供其车辆号牌,因此无法查询其详细的交通违法行为;
2、根据群众提供的交通违法行为代码(13521),其在河堤路产生了超速的交通违法行为。
3、河堤路限速60公里/小时,根据其违法行为,其超速比例为超过10%未达20%,按照道路限速值,其当时的车辆行驶速度应该在66公里/小时以上,未达到72公里/小时。根据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 (139号部令)中,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规定: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一次性记3分。
4、根据陕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同方向有2条以上机动车车道的道路,最高时速城市道路为每小时70公里……,我们根据该路段的通行情况以及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的情况确定该路段限速为60公里。河堤路杨凌段全段设置限速标志8块,监控设备提示标志10块。
5、该电子监控设备经西安市计量技术研究院对所有设备进行了检测标定,并出具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测试报告和鉴定证书;同时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对点位进行逐一备案。
6、杨凌交警对于交通违法行为处罚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的措施,罚没款项如数上缴财政,不存在为了多收钱去故意处罚的行为。
7、感谢党先生对杨凌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我们自觉接受广大交通参与者的监督。同时也希望党先生在今后的交通参与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执行,切实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安全是家人永恒的期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