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内容
姓  名:
王**
信件编码:
7ECD
来信时间:
2016-10-19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单位不让休哺乳假
信件内容:
陕西省新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对哺乳期女职工的相关保障有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女职工孩子满一周岁之前,所在单位应当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无法提供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 为什么产假完了后,申请哺乳假,单位不允许?
回复内容
回复时间:
2016-10-20
回复单位:
大数据局
回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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