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内容
姓  名:
梁**
信件编码:
GPPS210324U76C
来信时间:
2021-03-24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高企认定享受政策
信件内容:
您好!查了下文件,看到杨凌示范区上高企认定政策和科技部出台的高企认定政策不一样,而且标注“不受理处于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杨凌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那是不是示范区企业得先认定区上高企再认定为国家级高企,才能同时享受省上和示范区上两套资金奖励政策呢?
回复内容
回复时间:
2021-03-25
回复单位:
科技创新局
回复内容:

网民您好,2020年示范区出台《杨凌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目的是为了引导和培育壮大杨凌示范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构建示范区科技企业培育梯队。示范区级高新技术企业各项条件指标要求低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指标,有效期内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必定符合示范区级高新技术企业条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故不受理处于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杨凌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示范区科技企业只要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就可享受省上和示范区有关奖补和相关优惠政策,不需要先认定为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再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如后续有相关问题,请致电029-87039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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