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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陕价商发[2012]73号文件规定:“一户一表”必须执行阶梯电价政策。我省城乡居民每月用电量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陕西省实行年阶梯,当阶梯年内累计电量达到分档临界点后,即开始阶梯加价。阶梯年为当年7月1日起,当年7月到次年7月相对应的抄表时间为一个周期执行。(也就是说,若用户5日抄表,则7月5日至次年7月5日期间的抄见用电量,为用户阶梯年电量。)第一档电量为180千瓦时及以下,年累计用电量为(180千瓦时×12个月)及以下,用电价格维持现行价格不加价,即标准为:0.4983元/千瓦时。第二档电量为181-350千瓦时,年累计用电量为2161--4200千瓦时的(每月350千瓦时×12个月),用电价格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5元,即:0.4983+0.05=0.5483元/千瓦时。第三档电量为351千瓦时及以上,年累计用电量为4201千瓦时及以上,用电价格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3元,即:0.4983+0.3=0.7983元/千瓦时。对居民用户因新装、改类、过户、换表等原因发生用电变更,在同一阶梯年内实际用电月份不足一年的,以实际用电月份计算分档电量。用电天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执行相应的分档电价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