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安全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安全是指科技体系完整有效,国家重点领域核心技术安全可控,国家核心利益和安全不受外部科技优势危害,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2026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指出,要统筹发展和安全,密切跟踪新技术新应用发展态势,加强科技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向上向善、安全可控、造福人民。
近年来,陕西不断优化科技创新生态、释放创新发展活力,推动科技创造力加速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不断塑造高质量发展现代化建设新动能新优势。这种形势更需要科技发展与科技安全的动态平衡,更需要以科技安全法治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坚实保障。
明确前沿、重点科技领域伦理标准和指引,护航高新技术研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是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科技安全法治体系既是科技创新的制度保障,也是引导高新技术向善发展的重要保障。人工智能、生物技术等前沿高新技术快速迭代,兼具巨大创新价值与潜在风险。技术突破如若缺少伦理约束与法律规制,极易衍生算法歧视、数据滥用、伦理失范等问题,不仅侵害个体权益,还会冲击公共安全。通过健全伦理标准指引,以法治引导前沿技术向善,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既守住科技安全底线,又充分释放创新动能。一是要瞄准科技前沿,划定科技领域伦理审查的具体范围。针对通用人工智能、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脑科学与类脑研究等重点领域,细化分级分类准则,把增进人类福祉、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等原则转化为可操作、可审查的规范指引。二是划定安全边界,为科研人员开展原创性攻关提供稳定的制度环境。推动伦理规范与法律制度有效衔接,厘清科研机构、企业、科研人员的主体责任,落实研发阶段前置伦理审查机制,筑牢高新技术研发的防线。三是将伦理治理贯穿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全链条。构建覆盖事前审查、事中监测、事后追责的全链条治理体系。压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内部伦理审查机制,对高风险科研项目严格开展评估。
以风险防控为核心构建科技安全风险防控法律机制,维护高水平科技安全。科技领域风险具有隐蔽性强、危害性大、外溢效应明显等特征,各类风险相互交织,直接威胁产业链安全与国家核心利益,传统监管模式难以有效应对技术快速变革带来的各类新型风险。要以风险防控为核心构建科技安全风险防控法律机制,加强科技安全风险研判、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提高关键部位和设施安全防护能力。一是健全风险识别、评估、预警的制度规范。面向科技安全各重点领域,建立常态化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度。同时,明确各类主体风险报告义务,完善风险预警与信息研判机制,实现对科技风险的早识别、早评估、早预警,形成全周期风险治理格局。二是压实多元主体防控责任,完善风险处置与法律责任规则。明晰政府监管部门、科研院所、科技企业的法定权责,落实各主体的科技安全风险防控责任。针对高风险科技活动,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管控规则,健全风险应急处置机制。三是统筹国内科技治理与涉外科技法治,把科技发展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通过法律制度确立对科技活动、科技资源、核心技术、科技成果的管辖权,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危害我国科技主权、破坏科技自主发展体系。通过系统化的风险防控法律机制,守住科技安全底线,为关键核心技术突破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健全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体制机制,化解科技风险。前沿技术快速发展导致科技风险横跨研发、应用、监管等多个领域。健全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体制机制,凝聚政府、科研机构、经营主体、行业组织等多方合力,是有效化解各类科技风险、统筹高技术研发和高水平安全的重要途径。一方面以法律明晰多元主体权责边界。构建权责一致的制度安排,通过法律规范厘清监管部门的科技安全监管职责,确定研发生产等单位的科技安全主体责任。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的专业自律作用,引导专家智库开展风险研判评估,形成政府、企业、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协同共治的治理格局。另一方面,完善科技安全风险防控协同运行机制,强化科技安全协同治理能力。建立跨部门协同会商、信息共享机制,破除部门之间的数据与信息壁垒,打通多方联动治理通道。同时,畅通社会参与渠道,健全高风险科技活动专家咨询、第三方评估制度,将专业意见嵌入风险研判、审查评估环节。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实现风险发现、研判、处置全流程协同联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