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方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0-24 14:13

根据《杨凌示范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的通知》([2017] 29号),示范区工商局结合工商职能,在全区开展为期9个月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为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落实企业产品安全主体责任,通过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有效防止损害消费者健康、误导消费者盲目消费等违法经营行为的发生,维护食品、保健食品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切实保障公众健康安全。

二、组织领导 

示范区工商局成立整治虚假宣传食品、保健食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本次整治专项行动,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重点问题。示范区工商局局长刘春阳任组长,纪检组长王宏、副局长郝健任副组长,基层分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商广科,负责方案制定,全局情况收集汇总及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基层分局具体负责本辖区专项行动组织实施:检查问题的收集、组织开展辖区专项检查、汇总上报检查数据、提出突出问题解决意见、建议。

三、整治内容

(一)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宣传食品具有保健功能、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作用的行为;

(二)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宣传、欺诈销售食品、保健食品行为;

(三)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行为;

(四)使用患者、医学专家、科研机构等名义证明疗效或者保证治愈,以及冒用公众人物的形象和名义做宣传的广告行为;

(五)超出批准的保健功能,宣传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以及治愈率,夸大宣传食品、保健食品的功效,诱导公众选购某品牌食品、保健食品进行防病治病的广告行为;

(六)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行为;

(七)经营者利用食品、保健食品交易网站的平台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八)直销企业及分支机构存在的违法行为;

(九)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

违规行为。

四、主要措施

1.严厉查处虚假宣传行为。对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及时对违法广告案件信息进行公示。对于屡次发布违法广告相关主体,要加大在公开媒体曝光力度。

2.严肃处理违法宣传的产品。对虚假声称、会议营销问题较多的产品,要按照整治工作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对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采取暂停销售的强制措施。对已经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的产品,在解除暂停销售措施之前,一律不得销售。被暂停销售的品种按要求整改后,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要求向食药监部门提出该品种恢复销售的申请。
   3.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对发现的虚假宣传、违法声称问题,要依据工商职能向食药监部门进行通报,配合食药监部门清查抽检发现的违法产品来源和流向,深入开展调查取证,查清违法事实,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施步骤

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

筹备启动阶段: 2017年10月25日前,按照杨凌示范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的通知》(杨食安委办发[2017] 29号),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将专项整治方案、分管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示范区食安办。

检查整治阶段:2017年10月21日-2018年2月,按照整治方案,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违法案件依法进行查处。

抽查检查阶段:2018年3月-4月,示范区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各分局及相关科室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结合检查情况,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进行抽查。

总结评议阶段:2018年5月-6月,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整治效果进行全面总结,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防止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问题反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整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乱象,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政治任务,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增进人民群众获得感满意度的必然要求。整治活动是国务院食安办部署的一项全国性行动。各分局和科室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管力量,认真开展排查,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同时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加强信息沟通,统筹协调,突出联动,形成专项整治行动的强大活力,坚决遏制损害消费者健康权益的突出问题,净化食品经营生态环境,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处置力度。各分局和相关科室要将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宣传专项整治和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有机结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置。一是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宣传和销售行为;二是加强协调配合,深入开展调查取证,查清违法事实,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三是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经查实后,应通过各类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发布违法者的违法信息,处置完成后应发布处置结果信息。

(三)开展广泛宣传。在示范区局网站定期发布整治相关信息,宣传整治工作和成效。要采取开门整治的方式,积极开展宣传,保证宣传到每一个社区,正面宣传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正确选购食品、保健食品相关知识,同时宣传违法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的危害,正确引导公众理性消费保健食品。加强信息公开,加强舆情收集与分析,做好舆论引导和应对。

(四)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在专项行动中,要畅通举报途径,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化社会共治,鼓励消费者、企业内部人员投诉举报,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险,特别是发现和消除“潜规则”隐患。要充分利用群众举报线索,提高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同时,依据《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对违法行为举报者按照程序和奖励标准进行奖励,促进社会共治良好氛围的形成。

(五)落实工作责任。各分局和相关科室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认真开展排查和整治工作。将专项整治工作责任落实到岗位,坚持打建结合,既要抓住典型案例,解剖麻雀,总结经验,形成解决面上问题的方式方法,又要从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入手,做到专项整治、日常监管、制度规范同步推进,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六)强化督查考核。示范区工商局将整治工作部署、开展情况纳入2017 年度工作考核内容,明确工作标准和评分细则,对工作开展不力,责任不落实的,要予以通报;整治效果、长效机制建立等情况将纳入2018年度考核范围。督查考核的重点内容包括: 工作机制的建立情况,对违法行为的排查、问题整改、案件查处情况,以及整治信息总结报送、公布情况。

(七)加强信息报送。各分局和相关科室应于每月28日前将本部门整治情况及时报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 王健儒   87032268   18192339866            87032268   18192339817




杨凌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