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科(室)、直属单位,各镇(办)监管所: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营销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根据省食品安全办等11部门《关于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的通知》(陕食安委办发〔2017〕20号)和省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陕食安委办发〔2017〕23号),结合示范区实际,决定在全区开展为期9个月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落实企业产品安全主体责任,通过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有效防止损害消费者健康、误导消费者盲目消费等违法经营行为的发生,维护食品、保健食品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切实保障公众健康安全。
二、整治内容
(一)未经许可生产食品和保健食品、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进口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二)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宣传食品具有保健功能、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作用的行为;
(三)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宣传、欺诈销售食品、保健食品行为;
(四)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行为;
(五)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分工及措施
(一)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组 长:李新龙
副组长:朱新元 赵媛丽
成 员:印润润 夏继明 张海龙 杨 浩 白宗明 夏春丽 薛建国
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沟通、督察督办等工作。张猛同志为联络员。
(二)明确工作分工
1.稽查支队: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督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依法查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案件;对违法广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通报;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进行执法抽检。做好与党工委宣传部、公安、经贸、工商、质检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的衔接工作,负责整治工作综合协调、督促指导、评估考核工作,组织发布整治工作重要信息。
2.局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新闻宣传工作,联系示范区信息中心,在示范区网站设立“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专栏,同时在本局网站设立专项整治专栏,统一发布工作信息。开展对广播、电视、报刊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工作。
3.食品科(食安办):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生产企业检查内容包括:生产许可证有效性、原辅料采购验收情况、生产过程管理情况、贮存管理情况、设备管理情况,人员健康及培训情况、产品包装和说明书标识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情况、不合格品管理情况等;经营企业检查内容包括:经营许可证有效性,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执行情况,店内广告和产品声称情况等;指导区分局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4.药品科:负责对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的食品和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检查工作。
5.综合科:协助办公室做好局网站专栏设立和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公告的监测工作。
6.区分局:负责管辖范围内食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专项整治检查工作,指导各镇(办)监管所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7、评价中心:协助稽查支队做好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进行执法抽检工作。
(三)打击违法行为
1.严厉查处虚假宣传行为。对有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的企业,要及时对违法广告案件信息进行公示,并移送工商行政部门。对严重违法但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在有效期内的,要及时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其广告批准文号。对于屡次发布违法广告相关主体,要加大在公开媒体曝光力度。
2.严肃处理违法宣传的产品。对虚假声称、会议营销问题较多的产品,要按照整治工作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对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对该违法产品采取暂停销售的强制措施。对已经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的产品,在解除暂停销售措施之前,一律不得销售。被暂停销售的品种按要求整改后,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要求向食药监部门提出该品种恢复销售的申请。
3.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对发现的虚假宣传、违法声称问题,要清查发现的违法产品来源和流向,深入开展调查取证,查清违法事实,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步骤
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
筹备启动阶段:2017年10月20日前,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建立会商会议机制、信息沟通机制、督促检查机制。明确专人负责,细化整治任务和对象、主要措施、工作责任、进度安排、工作要求、保障措施等,确保各项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位。
检查整治阶段:2017年10月21日-2018年2月,按照整治方案,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违法案件依法进行查处。
抽查检查阶段:2018年3月-4月,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结合检查情况,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进行抽查。
总结评议阶段:2018年5月-6月,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整治效果进行全面总结,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防止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问题反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工作责任。整治活动是国务院食安办部署的一项全国性行动。各科(室)、单位要高度重视,准确把握专项整治的重点和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强化监管力量,认真开展排查,落实监管职责,同时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加强信息沟通,统筹协调,协作联动,形成专项整治行动的强大活力,坚决遏制损害消费者健康权益的突出问题,净化食品生产经营生态环境,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各科(室)、单位要将专项整治工作责任落实到岗位,坚持打建结合,做到专项整治、日常监管、制度规范同步推进,形成长效工作机制。杨陵区分局(区食安办)要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协调杨陵区相关部门,认真开展排查和整治工作。
(二)加大处置力度,强化督查考核。各科(室)、单位要将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宣传专项整治和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有机结合,对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宣传和销售行为;加强协调配合,深入开展调查取证,查清违法事实,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局各科(室)、分局、各监管所要加大专项整治力度,认真落实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局办公室、稽查支队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导检查、通报。对接运用好“三项机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避重就轻,甚至假公谋私,失职、渎职者,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三)开展广泛宣传,加强信息报送。10月30日前在局网站设立“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专栏,定期发布整治相关信息,宣传整治工作和成效。要采取开门整治的方式,积极开展宣传,正确引导公众理性消费保健食品。加强舆情收集与分析,做好舆论引导和应对。各科(室)、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将整治情况及时报送稽查支队。
(四)落实举报奖励,强化信息公开。畅通举报途径,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化社会共治,鼓励消费者、企业内部人员投诉举报,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险,特别是发现和消除“潜规则”隐患。要充分利用群众举报线索,提高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同时,依据《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对违法行为举报者按照程序和奖励标准进行奖励,促进社会共治良好氛围的形成。
加强信息公开,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经查实后,通过各类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发布违法者的违法信息,处置完成后应发布处置结果信息。
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