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公安局关于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的通知

来源:管委会网 作者: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7-10-21 18:08

杨陵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营销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根据示范区食安办通知(杨食安委办发〔2017〕29号)要求,杨凌示范区公安局在全区开展为期9个月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落实企业产品安全主体责任,通过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有效防止损害消费者健康、误导消费者盲目消费等违法经营行为的发生,维护食品、保健食品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切实保障公众健康安全。

    二、工作措施

    (一)深入摸排线索。一要主动出击。全面摸排辖区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是否存在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及时获取深层次、内幕性信息。二要切实加强与食药监、工商、质监等部门的情况沟通,建立线索流转制度,强化互通互联。

(二)强化案件侦办。一要加强经营意识。结合食品犯罪隐蔽性强的特点,对摸排出来的案件线索进行深度经营,确定主攻方向,实施精准打击。二要统筹信息资源。用好各种侦查力量和侦查手段,配合各部门进行案件查处,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食品、保健食品行为。    

(三)密切协作配合。加强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协作,分清职责,联勤联动,畅通信息交流、情况通报、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渠道,依法办事。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要广泛走访群众,认真听取意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专项行动的意义和战果,积极回应群众和社会关切。

(二)重点打击。要坚持服务群众、服务发展,坚持保护合法、取缔非法、打击违法,要突出打击重点、突出打击效果,特别要把打击矛头对准那些欺诈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确保整治取得成效。      

(三)严格考核。此项工作纳入治安考核,对成绩突出的通报表扬;对工作部署不力,特别是有案不立、有案不查、侦办不力、查处不到位等问题,将予以扣分。

(四)信息报送。各单位于每月28日前将整治情况及时上报治安支队。

联系人:张欢欢  87012615   66110



                    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治安支队

                         201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