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辖区违规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坚决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杨凌示范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现曝光2起违规动火作业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者引以为戒。
01.案例一
杨陵区某工地动火作业人员未经审批在楼顶进行动火作业。



2025年3月30日,张某某在明知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未清理周围可燃物,且未采取安全措施,在杨陵区某工地楼顶进行动火作业时引发火灾,存在过失引起火灾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违法行为。
消防救援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张某某处罚款人民币400元整的行政处罚。
02.案例二
陈某某在杨陵区一公司生产车间违规使用明火。



2025年4月20日,陈某某在杨陵区一公司生产车间顶部进行防水作业过程中使用明火烘烤泡沫夹芯板,引起火灾事故,火灾造成该公司生产车间顶部约10平方米的泡沫夹芯板起火,未造成人员伤亡。陈某某在使用明火烘烤作业时未观察周围环境,火星引燃顶部泡沫夹芯板引发火灾,存在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消防救援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陈某某罚款人民币200元整的行政处罚。
03.法律法规知识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阿消提示您
涉及动火作业的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请牢记动火作业“六必须”:
1. 必须彻底清理周边的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并采取有效防火分隔措施;
2. 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
3. 必须在现场设置警戒线或安全标识;
4. 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消防车通道畅通;
5. 必须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
6. 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