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3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化工有限公司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赵某自2022年1月起担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至检查时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结合该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5000元。
专家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化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赵某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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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自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物品的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 )考核合格。
A.企业内部
B.行业协会
C.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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