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5年 5月 27日
杨凌示范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和居民生活水平,根据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及陕西省财政厅、物价局、住建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7号)、《关于调整杨凌示范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复函》(陕财办综〔2014〕164号)等规定,结合杨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的城市建设费用。
第三条凡在杨凌示范区城市和重点镇(杨陵区五泉镇、揉谷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不得再另行重复收取水、电、气、热、道路及其他专项配套费。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按照建设项目属地原则管理。杨凌示范区本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杨凌示范区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和杨凌职业技术学院投资建设项目、杨凌示范区监督管理的项目由杨凌示范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其他建设项目由杨陵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杨凌示范区、杨陵区两级自然资源、财政、发改、城管、行政审批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含地下建筑面积)。计费方式不宜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各类构筑物(堤坝、隧道、烟囱、纪念碑、水塔等),按工程总造价的4%收取。具体征收标准为:
住宅50元/m2;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60元/m2;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临时建筑40元/m2。
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镇(杨陵区五泉镇、揉谷镇)范围内新建及改扩建项目按10元/m2收取。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后,建设项目的使用性质或功能发生改变,建筑面积增加的,经自然资源部门规划核实或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缴费单位应当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差额部分。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减免项目,从其规定。
第七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八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按照“谁监督、谁征收、谁配套”的统筹原则,杨凌示范区及杨陵区分别负责各自征收项目的周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作。
第九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收取,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主动接受发改、财政、审计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发改、财政、审计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城市配套费用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杨凌示范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杨管办发〔2020〕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