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2-06-25 11:46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杨凌示范区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2012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管委会决定从即日起至11月15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推动全区经济社会率先转型跨越发展为目标,践行以人为本、环保为民理念,紧紧围绕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和生态环境建设上台阶的新要求,加大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为示范区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

二、工作重点

(一)扎实开展环保“三同时”专项执法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示范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从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投诉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建成投用。并不断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三同时”监督检查、试生产核查、验收调查监测、验收审批等各环节的责任、时效,按时办结许可事项。今年重点对全区2008年以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三同时”制度验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对未履行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各开发建设单位应及时补办环评及审批手续,落实环保投资及措施。逾期未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并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对已履行环评手续的在建项目,将督促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对已具备环保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将依程序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套环保措施或设施进行环保竣工验收;在交付使用前1个月申请环保竣工验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者,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的,示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对全区涉及危险废物产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三同时”制度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隐患整治情况、危险废物的产生种类和数量情况、危险废物台账建立情况、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应急预案备案等情况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环境安全意识,初步摸清可能存在的涉及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安全隐患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建立后续跟踪复查机制,确保隐患得到彻底有效整改。

环保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检查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排查,按规定督促其办理相关手续。规划建设部门对无环评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对未进行环保验收的项目,不予进行竣工验收。工商、电力等部门,对未进行环保验收的项目,不予办理有关年检、开工等手续,促使企业严格按照环保法规建设经营,从源头上防止污染,维护群众健康。

(二)全面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在全区范围内,对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常年存栏量在500头以上的猪、20000只以上的家禽、100头以上的奶牛的畜禽养殖场)进行全面调查,及时掌握畜禽养殖场的数量及各养殖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养殖类型、规模,以及污染处理设施现状等情况。重点检查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落实、污染治理及污染物排放等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一步落实畜禽养殖业的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切实提高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治理水平,全面掌握我区规模畜禽场环境保护制度执行情况,促进养殖污染整治的深入推进,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一是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按照审批权限,依法高限处罚并责令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

二是对未建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以及污水不能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除依法高限处罚外,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关闭。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提交包括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在内的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环保部门对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合格后,畜禽养殖场方可恢复生产。

三是对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贮存的畜禽废弃物渗漏、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以及向水体排放、倾倒畜禽废弃物等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高限处罚。

三、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对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全面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示范区环保局负责本次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工作以及对各种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移交和移送等工作的落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排污和其它环境违法行为,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问题,定期上报和通报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

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引导、鼓励企业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和技术改造等工作。

示范区经贸发展局负责督促已建成投产企业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完善企业环保手续。

示范区监察室会同环保部门开展工程领域突出环境问题专项治理,认真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负责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提出纠正或撤销的监察建议。

示范区安监局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杨凌工商行政管理局要严格依法审查企业年检手续,对未取得有关环保手续的不予年检。相关行政部门对违法企业作出取缔或关闭决定的,要及时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牵头组织好对各类无照经营违法企业的查处取缔工作。

示范区司法局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电力部门负责依照相关规定对违法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公安、消防、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拉运灰土、渣土车辆进行整治,对蓄意焚烧树叶、垃圾、秸秆且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及时予以严厉打击。

(二)加大挂牌督办力度

环保部门要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作为重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明确挂牌督办要求和解决时限,将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三)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宣传、环保部门要加强环保宣传教育,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境保护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做到惩处一个,警示一批,教育一片。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10日—5月20日)

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确定本行业整治的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动员部署工作,并将有关情况于7月20日前报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21日—10月10日)

各部门对管辖范围内重点行业、工业园区和区域突出环境问题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严肃追究一批责任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明显实效。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成联合检查组,分阶段、重点对全区重点污染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三)总结阶段(10月11日—11月10日前)

各有关部门认真总结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并认真落实。组织一次“后督察”,防止污染反弹。认真做好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并于11月10日前报示范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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