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已经示范区管委会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10月24日
杨凌示范区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安全,建立健全适应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耕地保护激励机制,调动基层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行为,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4号)有关要求,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激励,是指依据杨陵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每年对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镇(街道)给予资金奖励,该资金主要用于激励耕地保护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示范区耕地保护补偿激励资金来源为示范区财政预算。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会同示范区农业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对全区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评价,于每年9月底前依据评价结果提出示范区耕地保护激励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按要求编制年度项目绩效目标,并对耕地保护激励资金进行跟踪问效;示范区财政局对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报的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后,列入示范区财政年度预算,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耕地保护考核评价结果,提出示范区耕地保护激励对象意见,报示范区管委会审定。审定结果在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五条 示范区耕地保护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耕地保有量任务完成情况;
(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情况、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情况;
(三)耕地占补平衡完成情况;
(四)粮食播种面积情况;
(五)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及后期管护情况;
(六)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情况;
(七)耕地保护长效机制等制度建设情况;
(八)撂荒耕地整治情况;
(九)其他与耕地保护相关的工作完成情况。
在评价确定示范区级激励的镇(街道)和镇(街道)确定使用激励资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时,应侧重考量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保护效果。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激励资格:
(一)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等主要指标有一项未按规定完成的;
(二)因土地违法问题被自然资源部、国家自然资源督察西安局、省人民政府、省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约谈或问责的,省级以上典型案件挂牌督办的,被省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确定为执法监察重点监控区的,经查实确有重大土地违法违规事实的;
(三)耕地保护与建设、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专项资金使用有重大违纪违法的;
(四)在耕地保护工作中发生其他问题,受到示范区级以上部门通报批评的。
第七条 根据耕地保护考核评价结果,在完成耕地保护目标任务的前提下,每年择优确定1个镇(街道)作为示范区级激励对象,对受激励的镇(街道)给予通报表扬并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
第八条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用途:
(一)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主要用于农田范围内的沟、渠、路、井、桥、涵、闸、电等基础设施的管护与修缮。
(二)耕地开发和耕地质量提升。主要用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建设,培肥地力。
(三)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主要用于保护标志标识的更新更换。
第九条 受示范区级激励的镇(街道)应将不低于激励资金的50%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镇(街道)应根据奖励应具备的条件,区别行政区域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任务规模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资金。
第十条 获得激励资金的镇(街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依法依规。激励资金禁止用于单位和个人发放工资、津补贴或奖金等支出。资金使用方案应列入镇(街道)、村政务信息重大公开事项,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示范区、杨陵区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应对激励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与检查,对弄虚作假,违规截留、超范围分配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并取消该镇(街道)下一年度激励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