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镇(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意见》(陕政发〔2013〕4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根据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总体安排,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就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减少监管环节、明确部门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管,充实加强监管力量,实现示范区、杨陵区、镇(办)管理一体化,全面提高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职能划转
按照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将示范区工商局、质监局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划入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将商务部门承担的畜禽屠宰职能划入农业部门。
(二)机构编制调整
结合示范区实际,按照“做精机关,做虚分局,做强基层”的原则和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机构编制调整如下:
1. 设立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杨陵区分局,正科级建制,为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加挂杨陵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2. 将杨陵区各镇(办)食品安全办公室更名为杨陵区镇(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副科级建制,为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杨陵分局的派出机构,接受分局和镇(办)政府的双重管理,按照辖区人口数量和经济总量核定编制。
3. 杨陵区分局和镇(办)所科级干部的任免由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杨陵区政府推荐提名,报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考察并发文任免。
4. 杨陵区现有食品监管机构人、财、物暂不上划,继续由杨陵区政府管理。在每个行政村、社区配备1名以上协管员,由村委会成员兼任。
5. 设立示范区食品药品侦查支队,牌子加挂在示范区公安局治安支队。
(三)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进一步明确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示范区农业、卫生、工商、质监、商务、公安和市政等部门的职责分工,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主,建立健全多部门协调配合机制。
1. 示范区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 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立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3. 示范区经贸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4. 示范区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5. 示范区质监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6. 示范区工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7. 示范区市政局:负责对食品摊贩规范管理进行监管执法。
三、加强领导
成立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魏建锋同志担任,副组长由郭建树和刘庆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杨陵区政府、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编办、监察室、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社会事业局、经贸局、工商局、质监局、农业局、公安局、药监局、市政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示范区编办,主任由董立民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李新龙、侯振锋同志兼任。
四、方法步骤
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在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示范区编办具体组织实施。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分三个阶段进行,10月底前完成。
第一阶段:审核报备。9月底前,成立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示范区编办商杨陵区政府、示范区药监、质监、工商、农业、商务、市政和公安等有关部门,提出《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报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印发实施,并报省编办备案。
第二阶段:拟定“三定”方案。10月15日前,示范区编办按照《实施意见》,制定《示范区药监局“三定”方案》,报示范区编委审批,示范区编办、人事劳动局负责成立相关机构,调整职责分工、落实编制、配备人员,确保机构改革取得实效。
第三阶段:检查总结。10月底前,示范区编办、示范区监察室对有关部门的机构、职能、人员编制和资产移交情况进行检查,对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落实新的“三定”情况进行检查。起草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总结,分别向省编办和示范区管委会报告。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201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