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来源:管委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9-26 15:44

为切实做好示范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陕政发〔2025〕4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示范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范围: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内容: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普查时间:普查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组织实施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各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杨陵区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要切实扛牢普查责任,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普查组织实施工作。管委会成立示范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区农业普查工作,研究解决普查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管委会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各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示范区统计局,承担日常组织协调、督促落实等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享信息。国家统计局杨凌调查队负责普查遥感测量及事后质量抽查等工作;示范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党工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和协调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并协助开展普查工作。

杨陵区政府要切实承担普查主体责任,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细化落实方案,配强普查队伍,保障工作条件,及时协调解决普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实施。

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选聘或选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选聘人员劳动报酬,保证选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以及其他待遇不变,并保留其原单位岗位,确保普查工作队伍稳定。

四、普查经费保障

示范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示范区和杨陵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经费管理,科学合理预算、专款专用、杜绝浪费。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所有普查人员要依法搜集和报送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资料;普查对象要依法提供真实、完整的普查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普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通报。

(二)确保数据质量。坚持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制度和规范,建立健全全过程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追溯问责机制。加强人员培训,规范操作流程,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强化技术保障和安全管理,确保普查数据安全。

(三)广泛宣传动员。围绕普查的对象、内容等,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实施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的宣传作用,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相关要求,注重把宣传发动进一步贴近农业、农村和农民,教育各级普查机构和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示范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2025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示范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袁鸿马 示范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曹斌昌 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吴艳侠 示范区统计局局长

侯景鑫 国家统计局杨凌调查队副队长

韩长波 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马秀娟 示范区财政局副局长

刘 伟 示范区现代农业和乡村振兴局副局长

成 员:赵 燕 党工委宣传部副部长

杨 洁 党工委网信办副主任

崔建斌 示范区公安局副局长

张新国 示范区残联主席(分管民政工作)

张世卿 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孙晓振 示范区自然资源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

陈海涛 示范区水务局党组成员

马卜周 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杨 军 示范区统计局党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示范区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示范区统计局党组成员杨军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接任工作的同志自行替补,不另行文。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