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委、区政府,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杨凌示范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2年6月29日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印发的《杨凌示范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杨管发〔2022〕3号)同时废止。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2026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杨凌示范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示范区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健全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和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体系,完善示范区应急预案体系,深入推进全区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示范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体制度安排,适用于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工作,指导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级。具体分级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分级处置和应急响应的依据。社会安全事件的分级依据国家规定执行。
1.4 应急预案体系
示范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杨陵区委、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支撑性文件。示范区、杨陵区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等组成。
(1)总体应急预案是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分别由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和杨陵区委、区政府负责制定修订,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具体组织。
(2)专项应急预案是党委和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制定的预案,由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负责编制。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相关单位组织编制。
(3)部门应急预案是示范区、杨陵区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职责和本领域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各有关部门负责编制。
(4)镇(街道)应急预案是根据各自事权和应急能力制定的预案,突出简明实用,重点明确信息获取上报、先期处置措施、转移避险安置等。
(5)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团体等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的预案,突出切实可行,重点明确岗位职责、第一响应措施、信息报告、处置流程、风险监测等。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示范区应急指挥机构
(1)应急指挥机构。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对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作出安排部署,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由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成员由示范区有关部门(单位)及杨陵区委、区政府、杨陵区人武部主要负责同志等组成,指挥协调较大或者配合省级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专项指挥机构。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根据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规律、风险特点和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议事协调机构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由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牵头,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负责组织协调较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示范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协调指导本领域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综合协调工作。其中,示范区公安局负责协调处置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示范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处置医疗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示范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处置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示范区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处置生态环境类突发事件,党工委网信办负责协调处置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
(3)现场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及发展趋势,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现场管控、医疗卫生、物资保障、信息发布、通信保障、专家支持等工作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派出工作组或设立前方指挥部时,示范区各级应充分配合落实指挥协调事宜。
2.2 杨陵区应急指挥机构
杨陵区建立本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设立由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视情设立专项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应对本地一般突发事件,参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3 基层应急指挥机构
镇(街道)、工业园区等应当健全完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明确专门工作力量,细化“一页纸”“口袋”应急预案,提升预案实用性、操作性,落实风险区、隐患点网格化管理,做好管辖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组织协调工作。村(社区)应当健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做好本区域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组织动员、转移避险等工作。
2.4 区域协作联动
可以结合全区各重点领域、重点部位潜在的风险隐患,与毗邻县区建立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涉渭河、漆水河等关联性强的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5 专家组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会商研判、隐患排查、调查评估等工作,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专业技术等决策咨询,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坚持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示范区各级应当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将安全风险防范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视情组织开展公共安全形势分析,加强风险早期识别和报告,必要时向社会通报。按照分级管理,示范区、杨陵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化本领域关键基础设施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应对措施。
(1) 示范区、杨陵区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辨识、会商研判和防控等制度,按规定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和传染病疫情、生物安全风险等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责令有关单位采取防范化解措施。建立风险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推动形成完整的风险管理数据库。
(2) 镇(街道)、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估,及时整治各类安全隐患,加强风险隐患的全过程管理,做好应急准备。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示范区、杨陵区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监测网络,加强对行业领域风险的综合监测,推动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深度融合,多种途径收集获取并共享信息,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监测信息综合分析和研判,及早发现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苗头性信息,提出预警和防范措施建议。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影响进行评估。同时加强突发事件应对中可能危及救援人员安全的风险监测,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3.2.2 预警
按照《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结合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将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示范区管委会或杨陵区政府负责统一发布或者根据工作职责授权相关部门、专项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结合实际制定防范应对具体措施,同时做好预警信息发布、预警信息传播、落实预警响应措施、预警解除或者启动应急响应等工作。
3.3 处置与救援
3.3.1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紧急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的人员,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维持现场秩序,控制危险源,标明并封锁危险区域,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同时,如实向所在地党委和政府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提出支援需求,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镇(街道)、村(社区)第一时间组织本区域各类力量和资源,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有效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3.3.2 信息报告
(1)完善报告制度。示范区、杨陵区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机制,及时、客观、真实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压制、阻挠报送紧急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突发事件,均可以通过110、119接处警电话或其他渠道报告。结合实际,示范区各级各有关部门探索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统一接报处置体系。
(2)规范报告内容。一般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初步原因、事件性质、简要经过、人员伤(病)亡及失联涉险情况、影响范围及损害程度、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及构筑物损毁情况、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处置或救援需求等。信息报告施行首报、续报和终报制度,做到首报快、续报准、终报全。
(3)严格履行程序和时限。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突发事件信息获取、核实、研判,一般情况下按规定逐级报告并通报相关方面。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或者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3.3.3 响应分级
响应级别按照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根据有利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地市级、县区级响应级别由高到低也可以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乡镇(街道)应急响应一般不分级,直接响应,也可根据突发事件产生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自身应对能力等自主确定。具体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启动条件和程序在相关专项或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规定,上位专项或部门应急预案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发生后,示范区应急响应级别由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提出响应启动建议,一级应急响应由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决定,二级、三级应急响应由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或相关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决定,四级应急响应由相关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同志或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决定启动,启动响应后要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必要时,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重要场所、重要时段的突发事件,可以视情提高响应级别,对于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事件要果断提级响应。
3.3.4 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指挥和队伍专业指挥相结合的指挥机制。根据《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初判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原则上由省级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的,原则上由杨凌示范区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的,原则上由杨陵区组织指挥应对工作。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联合应对或者共同的上一级组织指挥应对工作。超出本级应对能力的,由上一级提供响应支援或者指挥协调应对工作。
当上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并统一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时,示范区、杨陵区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部门、单位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中,进入现场的所有应急力量、装备、物资等均由现场指挥机构统一调度,相关应急力量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实施行动。
3.3.5 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属地党委和政府(专项指挥机构或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调集资源,按照《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有关处置措施规定,积极落实开展人员搜救、抢险救灾、医疗救治、疏散转移、临时安置、应急救助、监测研判、损失评估、封控管控、维护秩序、应急保障等有关处置措施,采取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的措施,并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作为应急物资。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示范区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向省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向省级有关部门提出支援支持请求。
3.3.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突发事件发生后,属地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第一时间收集信息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按照《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要求或者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做好后续信息收集工作,可以通过主流媒体转发省委、省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主动加强舆情监测并引导社会舆论。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一般情况下分别由示范区、杨陵区两级党委、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通过本级主流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可以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
示范区层面应对时,示范区党工委宣传部、网信办、公安局和牵头处置部门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信息,对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及时澄清。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其他单位、组织、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严禁编造、传播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3.3.7 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和基本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关党委和政府或者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及时撤销现场指挥机构,解除应急响应措施,恢复社会秩序。同时,属地党委和政府研判后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或者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复发。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事件启动响应级别及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由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或杨陵区委、区政府及时制定善后工作方案,组织做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理赔、心理援助、法律服务等工作,及时快速核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加强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治理。对征用的财产可以返还部分进行及时返还,财产被征收、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3.4.2 调查与评估
根据突发事件分级情况,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或者杨陵区委、区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调查与评估,查明事件的起因、经过、性质、影响、损失、责任等,总结经验教训,复盘评估应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向上级党委和政府作出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结论作为灾害救助、损害赔偿、恢复重建、责任追究的依据。同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按照《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配合省委、省政府、国家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重大突发事件,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配合省委、省政府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别由示范区、杨陵区组织调查。自然灾害、安全生产领域发生的较大突发事件的提级调查评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一般突发事件有必要提级调查评估的,由有关部门提请示范区管委会同意后,成立事故调查组。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牵头部门及相关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各自领域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加强形势分析和趋势研判;必要时,向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专题报告。
3.4.3 恢复重建
(1)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示范区、杨陵区各级高效配合开展恢复重建;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分别由示范区管委会、杨陵区人民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杨陵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配合示范区管委会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广播电视等公共基础设施。
(2)杨陵区恢复重建工作需要支持的,可向上级提出请求。上级结合调查评估报告和恢复重建计划,对杨陵区人民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协调组织其他地区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对口帮扶”工作。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
(1)示范区、杨陵区应当加强应急力量体系建设,支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充分发挥救援常备主力军作用。各级宣传、网信、军民融合、教育、工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文旅、卫生健康、应急、林业、国防动员、能源、气象、医院、疾控、铁路、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力量、社会应急力量及企业应急力量建设,队伍类型应当覆盖区域内主要突发事件风险种类。支持利用省内高等教育资源,培养专业化应急管理人才。
(2)依法将驻区武警部队、民兵队伍应急专业力量纳入应急力量体系,作为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健全完善落实军地联勤联动、资源共享共用等机制,推进应急应战能力一体化建设。
(3)加强基层救援力量建设,镇(街道)、村(社区)按规定组建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各类功能区以及相关重点企业、人员密集场所企业应当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本区域、本企业及周边外围区域应急救援任务。
(4)加强社会应急力量培育和规范化管理,健全完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现场协调机制,推动其有序有效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支持和引导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将其纳入本辖区应急力量体系。
(5)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覆盖本辖区应急救援全领域的专家队伍和调用机制,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4.2 财力支持
(1)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示范区启动应急响应的突发事件救援救助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有关规定分级负担。示范区、杨陵区应当将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管理和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评估。
(2)积极发挥商业保险作用,健全保险体系,贯彻落实综合巨灾保险规定,推行保障民生类相关保险以及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示范区、杨陵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参与应急救援、传染病疫情防控等人员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防护服装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自身安全风险。
(3)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捐赠和援助,示范区、杨陵区财政、应急、民政、慈善协会、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捐赠款物分配、使用的管理。鼓励、注重政策引导,为社会资金参与应急体系建设创造条件。
4.3 物资保障
(1)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防动员办)会同应急局、工业商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卫生健康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气象局、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构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应急物资实物储备、社会储备和委托代储,制定储备规划和标准,建立重要应急物资目录,优化物资品种和储备布局,完善物资紧急配送机制;加强重要物资监测,对短期可能出现的物资供应短缺,建立集中生产调度机制和价格临时干预机制;完善应急物资补充更新相关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确保所需应急物资特别是生活必需品、药品等及时供应。
(2)示范区、杨陵区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辖区易发多发突发事件类别级别,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依规规划建设发展管理应急避难场所,做好物资储备和保障等工作。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 交通运输与通信电力保障
(1)示范区实施综合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体系,公安、交通运输、铁路、邮政等部门应当健全运力调用调配和应急绿色通道机制,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构建应急力量、物资、装备等快速输送系统;贯彻落实全省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各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可按照规定对救援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
(2)示范区大数据、广播电视、通信运营商等部门(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网络、应急广播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和应急通信系统,提升通信网络防灾抗毁能力和应急服务能力,推进应急指挥通信体系建设,强化极端条件下现场应急通信保障。
(3)示范区发展改革(能源)、电力等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力应急保障体系,加强电力安全运行监管与应急保障,保障重要输电通道运行安全,做好极端情况下应急发电、照明及现场供电抢修恢复。
4.5 科技支撑
(1)注重将新技术、新设备、新手段和新药品等应用于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恢复重建工作。鼓励驻区高校、科研院所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推进科技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2)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在风险防控、监测预警、综合研判、指挥调度、应急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健全自上而下的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应急预案管理系统,推进立体化风险监测预警网络、大数据支撑、智慧应急、应急预案等智能化建设,加强视频会商、视频调度、视频回传等新质生产力赋能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示范区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加强突发事件相关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完善保障预案,健全联动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快速有效实施应急保障。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示范区、杨陵区总体应急预案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示范区、杨陵区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由同级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批和印发。基层组织根据自身实际,可编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手册。
5.2 预案衔接
示范区、杨陵区各类应急预案应当做到上下贯通、左右衔接,防止交叉、避免矛盾;专项应急预案报批前,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履行前置审核职责,做好衔接协调工作。示范区、杨陵区总体应急预案及时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示范区、杨陵区专项应急预案报批印发前,由牵头部门按程序商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衔接。部门应急预案、镇(街道)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做好与相关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5.3 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建立应急演练制度,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各级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对相关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应急演练场所建设,为开展培训演练提供保障。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示范区、杨陵区各有关部门加强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实践和演练评估结果完善相关内容,定期对各类应急预案进行评估、修订,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5.5 宣传与培训
示范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预案的宣传、解读和培训。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常用应急疏散、逃生避险、安全保护、防灾减灾、卫生防疫、自救互救等知识技能科普宣传教育,切实筑牢人民防线;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人员进行职业能力培训。
5.6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实行地方党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内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进行表彰奖励或追究责任。
附件:杨凌示范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附件
杨凌示范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 序号 | 预案名称 | 牵头部门 |
应急处置类(25个) | ||
1 | 杨凌示范区防汛应急预案 | 示范区应急局 |
2 | 杨凌示范区抗旱应急预案 | 示范区应急局 |
3 | 杨凌示范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杨凌气象局 |
4 | 杨凌示范区地震应急预案 | 示范区应急局 示范区住建局 |
5 | 杨凌示范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示范区应急局 示范区自然资源局 |
6 | 杨凌示范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应急预案 | 示范区应急局 |
7 | 杨凌示范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示范区应急局 |
8 | 杨凌示范区火灾应急预案 | 示范区消防救援支队 |
9 | 杨凌示范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 事故应急预案 | 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
10 | 杨凌示范区大面积停电事件 应急预案 | 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
11 | 杨凌示范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 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
12 | 杨凌示范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
13 | 杨凌示范区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示范区党工委网信办 |
14 | 杨凌示范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预案 | 示范区卫生健康局 |
15 | 杨凌示范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 示范区市场监管局 |
16 | 杨凌示范区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示范区市场监管局 |
17 | 杨凌示范区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示范区文旅体育局 |
18 | 杨凌示范区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 示范区城管局 |
19 | 杨凌示范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预案 | 示范区农业局 |
20 | 杨凌示范区应对恐怖事件应急预案 | 示范区公安局 |
21 | 杨凌示范区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应急预案 | 示范区公安局 |
22 | 杨凌示范区粮食应急预案 | 示范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23 |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 示范区财政局 |
24 | 杨凌示范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示范区金融监管局 |
25 | 杨凌示范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示范区党工委外办 |
应急保障类(12个) | ||
26 | 杨凌示范区突发事件新闻宣传 应急预案 | 示范区党工委宣传部 |
27 | 杨凌示范区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 示范区大数据局 |
28 | 杨凌示范区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秩序应急预案 | 示范区公安局 |
29 | 杨凌示范区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应急预案 | 示范区民政局 |
30 | 杨凌示范区突发事件慈善力量动员应急预案 | 示范区民政局 |
31 | 杨凌示范区突发事件现场地理信息保障应急预案 | 示范区自然资源局 |
32 | 杨凌示范区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 | 示范区交通运输局 |
33 | 杨凌示范区突发事件医学救援 应急预案 | 示范区卫生健康局 |
34 | 杨凌示范区突发事件应急物资保障应急预案 | 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示范区应急局 |
35 | 杨凌示范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示范区应急局 |
36 | 杨凌示范区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 | 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
37 | 杨凌示范区城市供水应急预案 | 示范区水务局 |
注:根据情况变化,示范区专项预案将不断调整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