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管环罚字〔2018〕4号
陕西象牙电池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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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渭惠路36号杨凌富海工业园内8号(B1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LEE SANG WON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3月15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
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以上事实,有2018年3月15日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影像资料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3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杨管环罚告字[2018] 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第一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第七项)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按照《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杨管环责改字〔2018〕8号)文件的要求进行全面整改。
2、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罚款:3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罚没专户(杨凌示范区会计服务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或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