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杨管环责改字〔2018〕40号
杨凌秦川节水灌溉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10070679W
地址:杨凌示范区神果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毅
我局于2018年9月28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生产过程中热熔工序(塑料加热成型)产生VOCs,未安装废气处理设施,VOCs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生态环境部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问题反馈清单、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影像资料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1、于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热熔工序废气处理设施安装工作;
2、于2018年10月17日前将整改方案书面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