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杨凌天洋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管环罚决字〔2018〕26号

陕西杨凌天洋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薛天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1040356220075XD

地址:杨凌示范区规划路以东

我局联合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组于2018年7月6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切割废料、废塑料、废喷料桶随处堆放,厂区环境卫生脏乱差。

以上事实,有2018年7月6日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杨管环罚告字〔2018〕2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按照《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杨管环责改字〔2018〕26号)要求进行整改;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罚没专户(杨凌示范区会计服务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或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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