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区开展猪肉和食用油专项整顿的公告

 

为了有效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深化重点领域综合整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按照省政府统一安排,管委会决定5-11月在全区集中开展猪肉和食用油专项整顿。现就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任务分工:示范区食安办负责示范区有关部门、杨陵区政府的协调联系和督导检查。示范区农业局负责生猪养殖、收购、贩运环节及油料种植环节整顿,示范区经贸局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环节整顿,杨凌质监局负责猪肉制品、食用油生产加工环节整顿,杨凌工商局负责猪肉及其制品、食用油流通环节整顿,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整顿,示范区公安局负责对涉及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进行立案侦办,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杨陵区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整顿工作。

二、工作要求:630前,各食品生产经营者完成自查自纠和问题整改,主动上缴问题产品。7-10月各职能部门依法开展专项检查、抽检工作。

三、政策界限。凡在630日前主动上缴问题产品的,可免于处罚;逾期拒不上缴的,一经发现,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规和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措施的意见》(杨管办发〔201123)要求,给予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养殖生猪,或者收购、贩运、屠宰、销售明知为此类生猪及其制品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企业一律吊销许可证照。凡违法生产经营病害猪肉及其制品的企业,一律吊销许可证照,违法货值一万元以下的并处五万元罚款,违法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凡违法生产经营注水肉及其制品的企业一律停产(停业)整顿60天以上。对向生猪注水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者使用注水猪肉的生产经营者一律并处违法货值金额五倍罚款,屠宰企业屠宰注水猪的,一律并处违法货值金额三倍罚款,对违法企业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处二万元罚款,向生猪注水违法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罚款,屠宰注水生猪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五万元罚款。凡生产经营“地沟油”等来源不明的食用油的,一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凡在食用油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使用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用油的生产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企业一律吊销许可证照,犯罪嫌疑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货值一万元以下的并处五万元罚款,违法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的罚款。

四、举报奖励。本次整顿,对问题产品违法线索举报人实行重奖。从71日起,凡经查实举报问题猪肉及其制品、问题食用油和违禁物质的违法线索,按照《陕西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进行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低2000元,最高50000元。

投诉举报电话:

示范区食安办:87032132  87035961(传真)

示范区农业局:87023213  87033212(传真)

     示范区经贸局:87033110  87036940(传真)

杨凌工商局:  87031256  87031251(传真)

杨凌质监局:  87035056  87035591(传真)

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管局:87032132 87035961(传真)

示范区公安局:87030118  87031991(传真)

杨陵区食安办:87013113  87012361(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