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餐饮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43号)精神,切实解决餐饮服务环节在食品加工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权益,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14号)、卫生部《关于切实加强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卫监督发〔2011〕5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要求,现就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的:
通过集中力量排查隐患,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添加剂行为专项行动,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全民参与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体系,进一步加强对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促进全区餐饮食品安全形势持续好转,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二、整治范围:
全区所有餐饮服务单位。以火锅店、农家乐、建筑工地食堂、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为重点。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培训:5月15日前,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专项行动整治工作方案,明确职责,责任到岗。组织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14号)、《卫生部关于切实加强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的通知》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实施方案》,结合监管实际,编印有针对性的宣传资料,发放到各餐饮单位和公众个人,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深入餐饮单位张贴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分解餐饮单位承担的任务、落实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自查自纠:5月15日至31日,各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加强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台账管理,对其添加剂使用管理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同时进行整改。
(三)专项检查:6月1日至12月10日,局食品许可科和监督科对全区所有餐饮单位进行全面专项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坚决依法查处,对顶风作案的要从重从快严惩。
(四)督导检查:8月1日至9月30日,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对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查漏补缺,迎接省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的督导检查。
(五)总结上报:12月10前,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省专项行动办公室(省卫生监督所)和示范区食品安委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局办公室、食品许可科和监督科、药检所负责人为成员的严厉打击餐饮服务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添加剂行为专项行动(简称“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组织对全区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局食品许可科和监督科具体负责起草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和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收集、上报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开展专项行动工作督导检查。
各餐饮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专项行动自查自纠工作方案,职责明确到部门,责任落实到人,确保自查自纠不走过场。
(二)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1、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加大对餐饮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各餐饮服务单位要建立健全自查制度,严格落实食品原辅料采购查验相关规定,有条件的餐饮单位要加大自检频次。食品监督科要应用快检筛查技术,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小火锅、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提高抽检效率。检查中发现新的可疑添加物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要立即通报有关部门,并逐级报告示范区管委会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监督所。
2、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经营活动;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餐饮食品中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从重从快惩处。
3、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发现餐饮单位非法添加线索涉嫌犯罪的,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加强与公安部门协调沟通,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三)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
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各餐饮经营单位,要坚决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和食品添加剂“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餐饮服务单位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凡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于2011年5月底前向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我局对备案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通过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布,供群众查询。凡未及时备案或未及时公示而使用的,要责令其进行整改。对消费者询问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如实告知。
(四)强化餐饮服务单位诚信自律
各餐饮服务单位要积极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在专项行动期间,各餐饮经营单位要签订“安全使用食品添加剂责任承诺书”。2011年5月底前组织各餐饮服务单位向所在地监管部门和广大消费者作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并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情况记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五)加强科普宣教,强化社会监督
2011年5月底前,我局将组织张贴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将国家局统一编制的宣传材料,印制张贴至每一个餐饮服务单位。
通过在主要街道设立咨询点、出动宣传车进社区、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等,不断加强对群众的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宣传工作。针对餐饮流动小摊贩、集贸市场小餐饮等,进行集中宣传教育,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行为自律。
专项行动整治期间,我局通过《杨凌时讯》、示范区公众信息网和我局网站公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广泛发动群众举报餐饮服务环节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员的作用。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案件。
同时,严厉打击造成社会恐慌的虚假新闻和假新闻制造者,一经核实,及时向示范区管委会报告,严肃追究其责任。
(六)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局办公室要积极配合监察部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餐饮服务单位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