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餐饮服务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推动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有效防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的通知》等规定,决定建立杨凌示范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约谈目的和原则
餐饮服务提供者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示范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时,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主要责任人进行谈话,以达到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切实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目的。
二、约谈范围和内容
(一)约谈范围。餐饮服务提供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进行约谈:一是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二是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是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四是有关情况涉及到食品安全问题,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约谈的。
(二)约谈主要内容:一是通报违法违规事实及其行为的严重性;二是剖析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原因;三是告知整改的内容和期限;四是督促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五是其他应约谈的内容。
三、约谈权限
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的,由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集体组织约谈,邀请示范区分管领导参加;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的,由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组织约谈;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行为,有关问题经确认后需要约谈的,由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安排执法人员约谈。参加约谈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四、约谈处理
(一)凡被约谈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其约谈记录载入被约谈单位诚信档案,并作为不良记录,与量化分级管理和企业信誉等级评定挂钩。
(二)凡被约谈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两年内不得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接待任务。
(三)凡因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将依法从重处罚,直至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向社会通报。
(四)凡被约谈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其约谈记录一律抄送示范区管委会、上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被约谈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并建议相关部门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五)被约谈单位应严格按照约谈要求,对约谈指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并在约谈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报告报约谈部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