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杨凌示范区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从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等七方面明确23项重点工作,全方位推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落地、落实。
《实施方案》明确,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更加完善,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更加合理,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
(一)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1.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对照《陕西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服务项目,立足杨凌实际,制定《杨凌示范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服务项目包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家庭适老化改造、护理补贴、最低社会保障、探访关爱服务、公共文化服务等方面。
2.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在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过程中,逐步拓展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和内容。统筹考虑必要性和可持续性,根据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杨凌示范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二)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3.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统计工作。按照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的统一部署,在人口抽样调查中开展老年人口状况统计,每年定期发布老年人口状况主要数据。科学设置基本养老服务调查统计项目和具体指标,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制度和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基本养老服务统计数据。
4.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贯彻实施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开展老年人能力、需求、身体状况、照护情况等相关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家庭适老化改造、设立家庭养老床位等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依据。
5.建立困难老年人主动发现机制。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进困难老年人基础信息采集和跨部门数据共享。建立健全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细化与常住人口、服务半径挂钩的制度安排,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主动纳入保障和服务范围,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
6.做实困难老年人探访服务。通过购买服务,采取上门探视、通讯探访等多种方式,对分散供养特困老人、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开展探访关爱服务,到2025年月探访率达100%。充分发挥镇(街道)社工站专业服务作用,运用“五社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实施网格化管理,鼓励邻里互助、结对帮扶,支持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
7.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加强养老服务领域信息无障碍建设,坚持传统线下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并行,通过社区课堂培训、入户指导等方式,切实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
(三)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8.推动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加强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政策衔接。按照全省统一安排,稳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为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合理确定补贴覆盖范围和补贴标准,做好与残疾人“两项补贴”、长期护理保险等政策的衔接。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老年人需求的人身保险产品,引导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9.完善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持续加大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积极发展养老服务事业。进一步优化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两级财政统筹现有资金渠道给予支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不低于60%支持发展养老服务。拓展资金统筹渠道,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开展面向老年人的公益慈善和志愿服务活动,依法通过慈善捐赠、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
10.落实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支持物业、家政服务企业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鼓励社区引导辖区家政企业经备案后提供老年助餐服务。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建立民政、税务部门共享的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信息通报机制,提高税收减免工作效率。
(四)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11.科学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民政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和老年人口分布、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经济发展等因素,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同步实施,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12.配齐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照陕西省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按照人均用地不低于0.1㎡的标准和要求,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要求,确保养老服务用途;既有居住小区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达到配建标准,不得挪作他用。制定已建成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具体工作方案,尽快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
13.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基础作用。突出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强化兜底保障养老服务能力,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建立健全杨陵区社会福利院入住管理制度,重点向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提供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及退役军人等入住。提升杨陵区社会福利院服务能力,聚焦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的刚性需求,增设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专区。到2025年,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60%,星级评定达到三星标准。
14.拓展基本养老服务设施供给渠道。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开展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增加普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发挥政府引导和财政资金示范带动作用,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扶持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到2025年底,至少打造一家养老服务领域“杨凌品牌”。大力发展银发经济,促进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加快信息技术、智能硬件等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的开发应用。
15.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充分发挥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在服务老年人基本生活和照料需要的积极作用,持续规范提升运营服务水平。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提供家庭养老指导服务,帮助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鼓励和动员企业、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助力设施运营。鼓励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向留守儿童、残疾人等开放,充分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
(五)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水平
16.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在街道建设具备全日托养、日间照料、上门服务、供需对接、资源统筹等功能的区域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到2025年,全区镇(街道)区域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不低于60%,“一刻钟”养老服务圈基本形成。开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全力推进覆盖城乡、布局均衡、方便可及、服务规范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引导物业、家政等服务企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提升便捷化水平。杨陵区社会福利院在满足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
17.推进医养康养结合。支持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开展签约合作,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并向养老机构、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为辖区内失能、高龄、重病等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健康管理、疾病诊治、医疗护理为主兼顾日常生活照料的医养结合服务。普及社区老年健康教育,加强老年人群重点慢性病的早期筛查、干预及分类指导,开展老年口腔健康、老年营养改善和心理关爱行动。依托资源优势,打造一批旅居养老基地。
18.建设老年友好型社会。开展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加快推进无障碍改造和环境建设,鼓励已建成居住区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养老应急呼叫器等适老化设施。加强道路设施、休憩设施、信息化设施、服务设施等老年人日常生活设施和场所的无障碍建设。推进公共空间、消费场所等无障碍建设,提高适老化水平。
19.加强适老化改造。引导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的高龄、失能、残疾等农村老年人家庭、城镇老年人家庭,分别按每户不超过2000元、4000元的标准给予改造补助。对其他持二级重度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户均2500元的标准实施无障碍改造。对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伤残退役军人等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
(六)提升养老服务队伍能力
20.加大养老人才培训力度。持续实施养老护理员“千人培训计划”,每年组织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及各类专业人员培训,到2025年,全区培训养老护理员不少于500人次,按规定给予培训补助。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推动陕西医科学校等职业学校加强人才培养。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增加养老护理员配备,2025年底杨陵区社会福利院收住的失能老年人养护比例不低于1∶4。鼓励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全员持证上岗,支持养老服务从业者考取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
21.健全养老护理员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养老护理员培养、岗位(职务)晋升、激励评价机制,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引导用人单位健全和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薪酬待遇挂钩机制。
22.发挥为老服务组织作用。引导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力量参与为老服务,开展“银龄互助”活动。鼓励持证社会工作者开展老年社会工作,引导专业社会服务组织及在校学生参与志愿服务。到2025年,每千名老年人配备社会工作者人数达到1.2人以上。
(七)强化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23.强化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监管。完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制度,健全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他养老服务组织等级评定办法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运营秩序、安全管理、资金使用和从业人员等方面监管,建立健全综合监管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