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公租房管理,根据《杨凌示范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二条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住房。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照合同租金的2倍计收,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由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不符合租赁型保障房租住条件的承租人,已于2016年4月29日前下发了退出通知,并要求按照规定办理退房手续。但仍有部分未办理退房手续。为此,请以下承租人于10月15日前退出公租房。否则,10月1日起,按照两倍租金进行缴纳。
附件:公租房配租资格取消名单
杨凌示范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2016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