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调整租赁型保障房准入标准的通知

 

示范区保障房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租赁型保障房管理工作,提高保障性住房审批工作效率,扩大我区住房保障覆盖面,根据《关于杨凌示范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试行)》(杨管建发〔2014〕68号)文件规定 ,现就调整租赁型保障房保障家庭准入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租赁型保障房保障家庭准入标准

(一)低保家庭

具有本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家庭低保证,家庭人均年收入为本地低保线即人均年收入5400元,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米。

(二)低收入家庭

按本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低保收入线3倍及以下确定,即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6200元,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米。

(三)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即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5016元,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米。

(四)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新就业职工:大中专院校毕业5年内就业,本地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米。

外来务工人员:年满18周岁,本地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米。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5016元。

本地城镇户籍的两人家庭、单身人员(含未婚、离异独身、丧偶独身)人均年收入准入标准为上述标准的1.1倍。

即两人家庭、单身人员(含未婚、离异独身、丧偶独身)低收入、中等以下收入分别为人均年收入低于17820元、38517元。

(五)其他不予申请的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商业用房或汽车等资产且单价超过15万元的(以购买发票为准);

2、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公司或出资参股的,注册(参股)资金超过50万元的。

二、申请材料

(一)杨凌示范区租赁型保障房资格申请审核表,杨凌示范区租赁型保障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申请租赁补贴);

(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非本地户籍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居住证或受理单,若配偶也在本地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三)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四)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五)公租房租赁合同、租金发票验原件交复印件(申请租赁补贴);

(六)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机动车辆且购买价格未超过15万元的,需提供车辆购买发票、行驶证和车辆产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由杨陵区住房保障部门组织核对,核对后复印件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印章);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动态管理

(一)租赁补贴发放

租赁补贴起始发放时间为入住满三个月后(对入住公租房符合租赁补贴资格的家庭,实施租补分离分档补贴按季发放,补贴比例分别为70%、50%、30%、20%,补贴面积上限为60,租赁住房面积小于60的据实补贴。)。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于入住后,到承租的公租房所辖社区(淡家堡公租房到李台街道办邰南社区、邰北公租房到李台街道办邰北社区)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自办理入住手续住满三个月后的第二季度通过银行转账将租赁补贴发放给保障家庭。

(二)租赁补贴变更

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租赁补贴家庭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30日内如实向租住的公租房所辖街道办(乡镇)、社区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不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街道办(乡镇)、社区审核后,报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取消或变更家庭租赁补贴资格和租赁补贴比例。

(三)租赁补贴资格复核

租赁补贴资格实施年度复核,租赁期满一年需重新申请。

(四)租赁补贴停发

1、取消租赁补贴家庭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于取消租赁补贴资格次月起停发租金补贴。

2、解除租赁合同,于租赁合同解除次月起停发租赁补贴。

3、因公租房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租金交纳不足整月的,当月租赁补贴不予发放。 

租赁型保障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群众切身利益,请相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示范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反馈。

      


                  杨凌示范区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