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廉租住房管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杨凌示范区实际,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杨凌城区内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廉租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
城市新区(示范区22平方公里)以内的廉租住房由示范区管委会负责保障;城市新区以外的廉租住房由杨陵区人民政府负责保障。
第三条 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改革(物价)、监察、民政、财政、国土﹑税务﹑统计等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租售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示范区管委会或区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租售是指示范区管委会或区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按照有关规定出租或出售住房。
第五条 根据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人口数量及结构等因素,确定我区廉租住房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60平方米计算。
新建和新收购的廉租住房面积原则上60平方米左右,鉴于房屋结构、家庭人口数量及结构的多样性和兼顾人居舒适性,新建和新收购的廉租住房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最多不得超过80平方米。
第六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要统筹考虑房屋建设成本、维修费﹑管理费等因素后确定,原则上廉租房租金为房屋建设成本的10%+房屋维修费+管理费。
廉租房出售单价,原则上为房屋建设成本的60%。当前出售的廉租房,多层房屋(1—7层)的单价不低于600元/平方米,小高层房屋(8—12层)的单价不低于800元/平方米,高层房屋(13层及以上)的单价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房屋单价应随建设成本的调整而调整。
对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批准可以免收住房保障面积内的租金或售房款。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等于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租金核减标准为公房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其主要来源包括:
(一)示范区管委会和杨陵区政府安排的廉租住房专项资金。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本级财力提出廉租住房年度资金需求计划,经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补贴的发放及廉租房的新建和收购。
(二)上级部门补助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经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入廉租住房财政专户,用于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四)按土地出让金收益总额的12%提取城市廉租住房资金。
(五)廉租房出租、出售所得全部资金(不含出租费中的维修费、管理费)。
(六)社会捐赠的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必须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保障工作,不得挪用。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职责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安置房、限价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廉租住房建设应坚持经济、适用原则,并兼顾杨凌建设国家级示范区和次核心城市的长远发展,注重营造舒适、温馨、和谐的人居环境。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口条件:家庭成员具有本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二)住房条件: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本方法第五条规定的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
(三)经济条件: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年城镇居民收入水平60%。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抚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十一条 因中、省及示范区建设而进行拆迁安置的居民家庭,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优先享受廉租房保障。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家庭推荐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向示范区房改办领取《杨凌示范区住房配租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全部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等);
2、孤老、残疾的申请家庭和有特殊贡献家庭应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申请人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的成员、收入等基本情况的调查与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在申请人现居住地公布名单,征求群众意见。公布期为7天,公布期满后,新区内的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相关材料报送示范区房改办,新区以外的报送杨陵区城乡建设局。
(三)审核:示范区房改办或杨陵区城乡建设局负责对申请人的住房情况及其提交的材料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公示:对经审核符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新区由示范区规划建设局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新区以外由杨陵区政府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示范区规划建设局批准给予相应的廉租住房保障,同时发放《杨凌示范区廉租住房租金配租资格证》。
第十三条 享受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自批准当月起发给租金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享受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住房租金补贴。
第十四条 为确保住房租金补贴专项用于缴纳获保障家庭的房租,享受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从第二次领取补贴起,应同时提供有效的私房租赁凭证。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对其租赁房屋进行核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对获保障家庭的成员、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及时了解掌握其变动情况,并将核查结果书面通报示范区房改办。
第十六条 示范区房改办应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情况通报,及时组织复核。对获保障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根据其变化情况,报请示范区建设主管部门相应作出维持、变更或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书面处理决定,同时说明理由。
对不再享受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自送达书面处理决定次月停止发放住房租金补贴。
对已租赁廉租房的,房管部门收回租赁的廉租房。
对已购买廉租房且不满10年的,由房管部门原价收回,再向符合条件的廉租户出售或出租。已购买廉租房满10年的(自取得房产证之日算起),购房人可以按照示范区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提供的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住房价格交易指导价格与购廉租房价差的30%向房管部门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取得房屋完全产权;房管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第十七条 享受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自领取补贴之日起6个月内未落实租房的,作自动放弃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处理,停止发放住房租金补贴。
第十八条 示范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降低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或者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获保障家庭的意见。
第十九条 购买的廉租住房必须用于自住,10年内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或改变用途。
已购买廉租房满10年的(自取得房产证之日算起),购房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取得房屋完全产权,房管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第二十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方法所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按建筑面积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本方法由示范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