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杨凌支行 人民币图样使用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通过各种形式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人民币图样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人民币图样审批的事项审查类型为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2号)。

四、受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杨凌支行。属地管理,一事一批。

五、审批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以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反映国内外科学文化成果、宣传爱护人民币和人民币防伪知识、展示人民币设计艺术、促进钱币文化健康发展为目的,可以申请使用人民币图样。

八、使用要求

使用人民币图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面使用。

(二)不损害人民币形象、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不使公众误认为是人民币。

(四)保证人民币图样中人物头像、国徽的原有比例,不变形、失真、破坏或者被替换。

(五)使用人民币图样,需在图样中部明显位置标注清晰可辨的“图样”字样。“图样”字样的长度、宽度分别不低于图样长度、宽度的三分之一。以下情形除外:

1.使用人民币硬币图样;

2.使用人民币纸币图样单面面积小于原大小的50%;

3.在有形载体上使用各边长放大和缩小比例超过原边长50%的人民币纸币图样;

4.在数字载体上使用分辨率小于28像素/厘米(72dpi)的人民币纸币图样。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人民币图样使用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提供原件备查)。

(三)拟使用人民币图样产品的设计稿。

(四)拟使用人民币图样产品的广告宣传文案。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申请材料格式要求见附件2。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申请人可以邮寄或现场方式递交申请材料。

(二)办公地址及时间

杨凌示范区康乐路25号中国人民银行杨凌支行。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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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办理方式

(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二)货币金银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 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用途符合法定条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加盖本行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2.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职权范围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加盖本行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3.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接收材料后才发现需补正材料的,应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交货币金银部门。

(三)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四)通知申请人邮寄或领取审批结果。

(五)申请人取得审批结果,办结。

十三、审批时限

收到齐全、规范的资料,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办理过程中的材料增补、检测等,不计入时限。

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依法制作《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2.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3.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 日内组织听证。

(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中国人民银行杨凌支行货币金银科,电话:029-87012741。

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12363

(二)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法律事务处

通讯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 49 号

邮政编码:710075

      附件1.人民币图样使用申请表docx.docx

      附件2.申请材料格式要求docx.docx